(2014)故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志才与故城县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才,故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才。被执行人:故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振海,局长。孙志才与故城县国土资源局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2014)衡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志才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被告国土资源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志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故城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行政判决书内所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247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