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2014)方执字第99-3号陈俊英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英,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英,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执行人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西侧二楼。法定代表人范斌,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4)第064-08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律责任告知书,责令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怀化市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南省新华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5329元后,依法提取该笔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俊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4)第064-085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