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永,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住所地蒙城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朝芳,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一直未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存款人民币114万元或者冻结、查封蒙城县城关电线电缆厂的房产、股权、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是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