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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845号原告: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一村,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柳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一村、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某诉称,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恋爱并同居生活。2014年3月,原告怀孕,但被告漠不关心。后原告因身体差流产,被告追问原因,并怀疑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自尊心。2014年7月7日,原、被告到高新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至今未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被告不许原告与其母亲来往,不许原告与他人发信息、微信,甚至扬言要打死原告、杀死原告、自己去自杀。被告交友不慎,不务正业,信用卡经常透支,逼迫原告将工资交给他管,否则就与原告闹矛盾。2014年10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两人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原告万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怀孕期间住院,被告家人都去看望了她、照顾她,被告领导还送了礼金。原、被告为举办婚礼拍摄了婚纱照,被告家拿了六万元礼金给原告,但原告2014年10月就离家出走。原告说被告交友不慎、不务正业不属实,被告信用卡的确透支过,但被告也拿了钱给原告让她帮还。被告和被告家人都劝原告回来共同生活,但原告执意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4年5月24日至5月27日,原告因流产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2014年7月7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被告给家人写了一封信,信中被告谈到被原告欺骗,并流露出轻生的念头。2014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原、被告进行微信交流,被告在微信中谈及一定要和原告离婚,并使用威胁性语言。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或共同债务。原、被告未生育小孩。上述事实,有原告万某某提供的住院记录、被告张某的信件、微信谈话记录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4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3日原告即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感情基础一般。从双方婚后相处情况来看,原、被告在生活中时常为琐事争吵,彼此之间难以进行良性的交流、沟通。庭前、庭后经本院多次协调,加上原、被告庭后自行进行的联络、沟通,双方关系有所缓和。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不甚和睦,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诚恳以待,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柳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细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