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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洪涛、余霞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王洪涛,余霞,王冬,张荣凤,吴文斌,杨亚萍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蔡善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游游,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洪涛,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余霞,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冬,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荣凤,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文斌,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杨亚萍,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涛、余霞、王冬、张荣凤、吴文斌、杨亚萍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