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颜某某诉吉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吉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互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吉某某,女,土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某,女,土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系吉某某之母。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小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被告吉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吉某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5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婚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我和被告吉某某都是第二次结婚。2013年八月十五走节礼给被告家给了节礼钱3000元,同年9月份订婚时给被告家给了12000元的压柜钱,同年11月份讲礼时约定干礼为66000元,当时就给被告父亲付了10000元现金,后面送彩礼时给了40000元,全部经了媒人的手。2014年2月份买陪嫁时我给被告吉某某给了买戒指的2000元现金。被告吉某某的婚前陪嫁财产有沙发1套价值2400元、电脑桌1台、梳妆台1个,给我买了三套衣服价值1000元。婚后被告平时在外打工,断断续续在我家实际生活了一个多月时间,2014年8月被告因要去上海学跳舞就一直没回家。为结婚,我借了大量外债,现我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2000元,被告的婚陪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吉某某、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举行结婚仪式时间属实。婚后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12月份我父亲生病住院我没有回家,原告就起诉要求我返还彩礼。彩礼总共要了46000元,前后分五次实际上了彩礼32600元。订婚时给了压柜钱4000元,第二天我就给原告做买卖用掉了。上的礼都是我父亲经手的,具体每次给了多少,我不清楚。我的婚前陪嫁财产中还有茶几1张、电视柜1套、窗帘1对价值2000元、墙布价值800元、被子2床、褥子2条、毛毯6条。现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彩礼62000元,我同意最多返还6000元,婚陪财产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吉某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5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婚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为结婚原告给被告家上交彩礼32600元、压柜钱4000元,被告吉某某的婚前陪嫁财产有沙发1套、电脑桌1台、梳妆台1个、茶几1张、被子2床、褥子2条、毛毯2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礼金62000元,被告只同意返还6000元,婚陪财产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证人马进明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被告吉某某、张某某借婚姻索取原告颜某某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应酌情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某某、张某某返还原告颜某某礼金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吉某某的婚陪财产沙发1套、电脑桌1台、梳妆台1个、茶几1张、被子2床、褥子2条、毛毯2条归其所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