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芦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芦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柴生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