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等与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1,王2,王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617号原告张某某,女,194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裕安村裕*****号。原告王某1,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裕安村裕*****号*室。原告王2,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先锋村裕新***号。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3,女,193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崇明县陈家镇裕安村裕*****号。委托代理人黄赛,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王某1、王2与被告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王某1、王2于2014年9月2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王某1、王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8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1、王2负担。审判员 蔡忠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