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2862号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迎富路39号。法定代表人严国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洁,该公司员工。被告付晓东。委托代理人张珉,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10元,合计4560元,由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