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顾晟龑与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晟龑,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4778号原告顾晟龑。被告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晟龑与被告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晟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施爱萍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