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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立民监字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立民监字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梁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通过复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对本案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予再审。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林 野审判员 于迎志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