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家容与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裴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家容;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裴学林;宋昌新;宋晓容;肖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1-2号申请执行人朱家容。被执行人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8组。法定代表人宋昌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学林。被执行人宋昌新。被执行人宋晓容。被执行人肖继红。申请执行人朱家容与被执行人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裴学林、宋昌新、宋晓容、肖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家容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4年2月24日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都帝元食品有限公司、裴学林、宋昌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宋晓容、肖继红的房屋不宜强制执行,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8280元、执行费32400元,以上金额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