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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工.新桥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工·新康桥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156号原告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二巷(华莹服装厂)。法定代表人刘世容。被告建工·新康桥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九龙坡区渝州路一社区建工·新康桥3栋18-3。负责人叶昌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工·新康桥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协议,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