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某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婷,别名卢敏婷,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2009年8月因吸毒被封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转为社区戒毒。2014年3月12日因吸毒被封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于3月22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婷容留陈某业三次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吸食毒品海洛因,并主动提供毒品海洛因与陈某业一起吸食。2014年3月12日民警将涉嫌吸毒的张某婷、陈某业抓获,经对两人的尿液进行《吗啡检测测试剂》检测呈阳性反应,证明张某婷、陈某业有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资料、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决定书、证人陈某业、胡某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婷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