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大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大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晹,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大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立江。被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法。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大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铜陵丰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周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