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顾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义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个体,住义县义州镇。被告义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县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孙纯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某,男,1942年9月10日生,满族,退休干部,住义县义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义县第一运输公司、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