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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溆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解庆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群、曾美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红玲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仁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兆龙大酒店3号门面,摆设两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儿”机子(1台可同时供8人参赌,1台可同时供10人参赌),并安排马某某给参赌人员上下分和收赔钱。2014年7月14日13时许,参赌人员严某甲、严某乙、武某等三人在该赌场赌博,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参赌资金共计1710元,并扣押了两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儿”机子。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摆设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至14日,被告人张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兆龙大酒店3号门面,摆设两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儿”机子(一台可同时供8人参赌,一台可同时供10人参赌),并安排马某某给参赌人员上下分和收赔钱。2014年7月14日13时许,参赌人员严某甲、严某乙、武某等三人在该赌场赌博,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参赌资金共计1710元,并扣押了两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儿”机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等5人在2014年7月14日因开设赌场及参与赌博被依法行政处罚的事实;(2)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在赌博案发现场收缴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1710元、扣押赌场摆设的两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儿”机子,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人;(3)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张某依法被收缴470元人民币、追缴1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及笔录和图片,证明参赌工具两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儿”机子已被销毁的事实。(5)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张某到案的过程;(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溆浦县兆隆宾馆3号门面张某开的赌场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和收赔钱,赌场有2台打鱼机(1台可同时供8人参赌、1台可同时供10人参赌)和2台老虎机。赌场刚开几天时间,便于2014年7月14日下午13时40分许,其与老板张某及参赌人员等五人在该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3、证人严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4日12时许其在张某在溆浦县兆隆宾馆3号门面开的“游戏室”的店里玩“打鱼机”,上了50元钱的分,玩了大约20多分钟,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抓时店里有2台老虎机和2台打鱼机(可供多人参赌);证人严某乙、武某证明的内容与证人严某甲基本一致;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其从别人手上租来了溆浦县兆隆大酒店3号门面,在该门面摆设打鱼机2台(1台可同时供8人参赌1台可同时供10人参赌),老虎机2台,于2014年7月9日至7月14日(被抓),共开设赌场6天,并聘请马某某管理赌场,她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收赔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溆浦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依法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系初犯,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庆华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人民陪审员  曾美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