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法民初字第0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德伟与詹代凤,万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伟,万家平,詹代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3957号原告王德伟,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德权,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家平,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詹代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德伟与被告万家平、詹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袁柱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正善、人民陪审员王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平、詹代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伟诉称,2014年6月5日,被告万家平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上列债务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家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今年五月赌输了几十万,我就向王德伟借了10万元还高利。几天后王德伟向我借了1万元,没出借条,我说抵账,他说要得,就只差他9万元了。以上借款用于了赌博,没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也没用于做生意,由我本人承担责任,跟詹代凤无关。被告詹代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被告万家平向原告王德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德伟现金人民币小写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条上借款人处有被告万家平的签名捺印及身份证号码512226197111143433,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后经催收无果,于2014年9月将被告万家平及詹代凤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另查明,被告万家平与被告詹代凤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3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被告户口证明复印件各1份、借条原件1份、二被告离婚登记信息1份等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二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万家平、詹代凤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伟与被告万家平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家平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万家平和詹代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万家平辩称该笔借款用于了赌博,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被告万家平个人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二被告后已离婚,但原告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被告万家平还抗辩原告向其借款1万元应予抵账,原告否认该事实,而被告也无证据证明,该抗辩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万家平、詹代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其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家平、詹代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德伟借款10万元(壹拾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32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袁柱华审 判 员 余正善人民陪审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艾记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