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异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葛冬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冬雪,解权,倪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异字第0005号异议申请人葛冬雪。申请执行人解权。被执行人倪宇春。本院在执行解权诉倪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葛冬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葛冬雪异议称: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执字第2256-1号执行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我不是实体债务人,也不是其他债务人,跟该案毫无关联,请求立即终止对我所有的苏N×××××大众速腾轿车的扣留并立即返还给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解权辩称:要求对方还钱。被执行人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解权诉倪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泗开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倪宇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解权借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倪宇春承担。被告倪宇春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解权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解权申请追加倪宇春配偶葛冬雪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泗执字第2256-1号执行裁定,追加葛冬雪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解权与倪宇春间的债务形成于倪宇春和葛冬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异议人葛冬雪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债务属倪宇春个人债务,我院裁定追加葛冬雪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葛冬雪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薇薇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