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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飞与何小进、张东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何小进,张东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52号原告陈飞。被告何小进。被告张东风。原告陈飞与被告何小进、张东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桂林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飞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小进、张东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飞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飞撤回对被告何小进、张东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