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飞与何小进、张东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何小进,张东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52号原告陈飞。被告何小进。被告张东风。原告陈飞与被告何小进、张东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桂林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飞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小进、张东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飞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飞撤回对被告何小进、张东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