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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莫介敏与丁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介敏,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莫介敏,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丁英,男,住阳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英偿还借款本金674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莫介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英有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英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容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