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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明川盗窃罪,陈明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066号罪犯陈明川,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瓯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明川犯盗窃、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温刑终字第81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1月29日止。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2013年6月28日裁定分别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陈明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川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川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