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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保勤与程培森、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勤,程培森,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刘保勤。被告:程培森,1963年10月7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68号骏腾商贸广场综合楼(泰得国际)B座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勤与被告程培森、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程培森驾驶的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