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顺治、李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顺治,李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1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林小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建业,系浙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顺治。被执行人李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顺治、李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顺治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2603.01元并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250285‰计付逾期利息至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李秋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12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14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秋中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象村沿安路1巷25、27号前小半间房产(权证号:001098**),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徐顺治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下信息;于2015年1月8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徐顺治名下登记有一辆丰田牌(车牌号:浙C×××××),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现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李秋中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8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李秋中名下上述房产系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拍卖。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