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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法执字第41号恢1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帼秀与被执行人金美丽、龙吟、龙海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甲,龙某乙,金某,龙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41号恢1申请执行人龙某甲,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龙某乙,司机。被执行人金某,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龙某丙,幼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甲与被执行人金某、龙某丙、龙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41号恢1]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1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得被执行人金某工资存款13500给申请人,对于余下欠款,本院继续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金某工资存款700元,直至冻结够所欠欠款为止,待冻结金额足额时,再扣划支付给申请人。据此,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法执字第41号恢1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覃图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