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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申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方正兴建材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东方正兴建材厂,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0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方正兴建材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吉卧村南小街*号。法定代表人:韩自明,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秀芹,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21号。法定代表人:董友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振国,北京市京诚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东方正兴建材厂因与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市东方正兴建材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晖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代理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