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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希忠与张法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忠,张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忠。被执行人:张法春。申请执行人张希忠与被执行人张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法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希忠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