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希忠与张法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忠,张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张希忠。被执行人:张法春。申请执行人张希忠与被执行人张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的(2012)川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法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希忠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