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黄富成与尹万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成,尹万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黄富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尹万值,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富成与被告尹万值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富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万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富成诉称,2013年3月,其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处做工程活。从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在未央区上庄村灞柳小区公租房为被告做木工活。工程完工后被告以没有结账为由,不予支付其工程工资,只是向其书写个人欠条一份,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劳务费163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尹万值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所包上庄公租房工地从事木工劳务。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黄富成工程款壹万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16375元)”。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现诉至法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受被告雇佣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原告所出具有欠条,且有证人证言佐证,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现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万值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原告黄富成劳务费16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被告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田希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靖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