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8月8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系天水市秦安县郭家镇赵河村村民,持B2驾驶证。2014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兰州启程,6时47分沿31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秦州区暖和湾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杜某某(生于1966年7月27日)发生刮擦后碾压。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即拨打110报警后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杜某某到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甘肃中天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转向、照明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其肇事前行驶速度范围在22-27km/h之间。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事���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杜某某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协议:由赵某某赔偿杜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并已全部履行。杜某某家属表示对赵某某谅解,并请求对赵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接警记录单,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电话受理登记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病历材料,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拔打报警、急救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甄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