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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淑彩、李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李淑彩,李兴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8号原告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柯茗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均,系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永萍,系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彩,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兴信,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以上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蔡保文,系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彩、李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90元,减半收取121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