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淑彩、李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李淑彩,李兴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78号原告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柯茗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均,系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永萍,系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彩,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兴信,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以上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蔡保文,系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紫云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彩、李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90元,减半收取121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