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国华、肖慧玲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青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建华,刘国华,肖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游建华,男。被执行人刘国华,男。被执行人肖慧玲,女。申请人游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国华、肖慧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青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刘国华、肖慧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慧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慧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