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家鑫与邱家华、管辉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家华,陈家鑫,管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发文字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会稿核稿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拟稿人校对人打字员印制单位印制时间份数附件主题词标题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家华,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鑫,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审被告管辉华,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邱家华与被上诉人陈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家华,被上诉人陈家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向原审被告管辉华邮寄送达传票,但其本人长期外出,其家属拒绝签收传票,故原审被告管辉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缺席判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程 哲 明代理审判员 陈 新 华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段剑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