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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黄胜罚金、退赔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71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黄胜。被执行人黄胜罚金、退赔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3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18433.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