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黄胜罚金、退赔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71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黄胜。被执行人黄胜罚金、退赔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3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18433.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