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206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雷洁瑛,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其行为是原告于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钧涛审 判 员 刘 虹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