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再新与兰赛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再新,兰赛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李再新。委托代理人彭国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兰赛平。委托代理人张时声,男,194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再新与原审被告兰赛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楼民速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的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朝阳审 判 员 刘景镔审 判 员 李峥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付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