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术珍与被告朱成章、田莉、朱炎、朱福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术珍,朱成章,田莉,朱炎,朱福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13-1号原告朱术珍。被告朱成章。被告田莉。被告朱炎。被告朱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术珍诉被告朱成章、田莉、朱炎、朱福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朱术强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朱术强在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交通工具伤害保险所涉及的理赔款900000元,冻结期间6个月,自2015年2月日至2015年8月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成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