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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思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张思坚,向红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光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思坚,无业。委托代理人胡红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向红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承旭,个体工商户。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思坚,第三人向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900元,由原告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菁菁代理审判员  王 冉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