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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林诉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张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高林,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系永胜县人,现住丽江市。被告:张治国,男,傈僳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丽江市。原告高林诉被告张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林于2015年2月2日以现阶段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希望以其他途径解决原、被告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高林承担。审判长  刘智超审判员  杨艳柳审判员  和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晶【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