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中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094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程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程XX、孙X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程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XX在你处XX号账户上的存款285528.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