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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1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志珍与军事交通学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55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局子*号。法定代表人纪海泉,院长申请执行人吴志珍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交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百龄审判员  张宝莹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钦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