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弥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波与郭玉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郭玉刚,代明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51号原告张波。被告郭玉刚。被告代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郭玉刚、代明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