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武秀兰与张雪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兰,张雪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武秀兰,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礼,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兰与被告张雪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秀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秀兰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