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小洋村宝竹南路3号6幢9层910室,组织机构代码05614587-4。法定代表人谢定富,总经理。被告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A幢,组织机构代码72972836-2。法定代表人黄种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时兴家居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富家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