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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钟楼区五星鼎金货运服务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钟楼区五星鼎金货运服务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13号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双桥。法定代表人:陈兴发。委托代理人:殷少锋,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报人钟楼区五星鼎金货运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城西物流市场1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谢亦标,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西,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5000XXXX1XXXX5)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钟楼区五星鼎金货运服务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雄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