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与被告广东番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广东番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红庙坡永新路**号。注册号610104000000922。法定代表人刘存志,厂长。委托代理人苗文娟,女,会计,住西安市碑林区曹家巷1号楼3单元2层3号。被告广东番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基镇清河东路石岗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与被告广东番开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58元,剩余55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