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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显华诉祝秀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华,祝秀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黄显华,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文、陈发栋,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祝秀芳,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华诉被告祝秀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显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祝秀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吴关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显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祝秀芳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吴关祥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祝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