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高诉前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华明与何再友、何再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明,何再友,何再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诉前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华明,男,生于1965年5月13日,汉族。被申请人何再友,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被申请人何再勇,男,川15A19**号车所有人,汉族。申请人张华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何再勇所有的川15A19**号大中型拖拉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华明的请求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再勇所有的川15A19**号大中型拖拉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