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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建平县支行与岳建国、刘艳丽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岳建国,刘艳丽,王昊昕,张瑞军,张国强,韩冬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负责人:李建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庞显峰被执行人岳建国被执行人刘艳丽被执行人王昊昕被执行人张瑞军被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韩冬洁。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岳建国、刘艳丽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公证处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建证经字第341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