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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新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兴元与周道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元,周道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王兴元。委托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道忠。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元诉被告周道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元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元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兴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化孟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