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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彭优优诉被告轩优昂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彭某某,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兴平市丰仪乡彭甲村彭家组363号,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08143443。被告轩某某,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兴平市丰仪乡大姑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06063410。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长  田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